本案是一起对方刚起诉到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本律师承接后,分析了本案的发生原因及经过,认为不应当予以立案,即便立案也应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随向正定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提出意见,后本案依据本律师的以下观点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并非不当得利案件,而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由劳动仲裁委进行审理。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案现在已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是原告自己制造的案件还是真的诈骗案件有待公安局进一步的侦查。在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的意见之前本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中止审理本案。
三、被告不适用原告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告未能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财务制度向被告公示。不能作为被告违反财务制度的依据。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原告应当起诉会计xx,不应当起诉被告。因为所有的事情都是会计亲自实施或者指示被告实施付款的。被告只是服从会计的指令而已。被告本身不存在过错。
五、被告是本案的受害者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原告的损失应当向诈骗分子主张。
综上五点,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张建刚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