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刚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
来源:张建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1
浏览量:59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陈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会见了上诉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陈XX的量刑畸重,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并不是一起诈骗集团式的犯罪,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

一般意义下集团犯罪具有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特征、具有固定的组织和成员、分工明确、组织纪律严明、犯罪所得分配方式具体明确等特性。但结合本案来看,除了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符合犯罪集团的条件以外,其他几项根本就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性,主要表现在:

1、本案的起因是许XX欠马XX钱,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现有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马XX、许XX、陈XX、周XX、王XX等五人就以车辆抵押诈骗钱财商量谋划,实施犯罪活动。具体体现在:五人就实施诈骗犯罪根本没有就谁负责购车或租车,谁负责办理假手续、谁负责寻找下家出售或抵押、抵押或出售后所得款如何分配以及谁是领导指挥者、谁是具体的负责实施犯罪以及五人之间相互之间的纪律约束及奖惩办法等作为集团犯罪的根本特性的内容进行谋划,商量。在五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叙述中均未体现上述犯罪集团的特性内容,那也就无从谈起该案属于集团犯罪的范畴。据此,一审法院不能仅从三起事件的时间的紧凑性及作案的连续性、涉案人员数量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五人为诈骗集团犯罪,继而推定出所有参与三次事件的人员都是对该诈骗犯罪是明知的,这是一种纯粹的推理,作为严谨的刑事审判而言,这是极其荒诞不科学的。本案实际上是三次不同的犯罪,每次犯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各个案件应当是孤立的。主要表现在每次实施都是临时起意,被告人之间的互不认识以及大多数被告人对犯罪情况的不明知等方面。因此一审认定是集团诈骗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关于20142月奥迪A4轿车事件:被告人陈XX对奥迪车抵押诈骗他人钱财并不明知,陈XX其实在本案中也是被利用的工具、受骗者而已,谈不上犯罪的问题。完成本次犯罪涉及到的人员有马XX、许XX、陈XX、周XX、张XX、冯XX、冯XX等七人。其中与陈XX认识并有接触的只有马XX、周XX,其他人陈XX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这从各方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中能够体现出来。因此剖析陈XX是否参与本次案件及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依据陈XX、马XX、周XX的供述和辩解及三者之间的印证。但从陈XX的公安讯问笔录及陈XX的当庭供述“马XX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一个车,他媳妇不在,找一个冒充他媳妇签个字。我然后跟周XX说马XX让你代替别人签字你去不去,当时周XX没说,后来说去吧。马XX说给3000元,但给没给我不知道。怎么卖的车我不清楚”。以及马XX的2014612930分至12日的1047分第三次供述的第十五行陈XX是否知道你们要骗钱?答:我没有明说,但周XX去签了字,他肯定清楚是怎么回事。及周XX的当庭供述:马XX给陈XX打电话,我当时在陈XX旁边听到了,陈XX给我说让我冒充郝XX抵押这个车,其他的没有给我说,也没有说给我钱。”等证据材料来分析:被告人陈XX并不知道抵押车骗钱一事,被告人马XX也没有告诉陈XX是用假车手续骗人骗钱,一审法院不能因为马XX的一句推断人家知道这是骗钱就认定陈XX知道是诈骗行为,进而认定陈XX构成诈骗罪。其次周XX的供述也只能说明是陈XX向周XX转达了马XX的话而已,去不去替人签字是周XX自己决定的,也不是陈XX强迫周旋去的,因此去与不去,陈XX都是做不了主的。因此从这一点上,在陈XX不知是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帮忙传一下话,就认定陈XX知道该事件是诈骗,同时参与了诈骗很是牵强。再者,陈XX从该事件中没有得到任何的钱财,也能反映出他主观上对此事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认为替朋友中间传达一下的小忙而已,倘若陈XX真知道此事是诈骗行为,别人都从中分的利益,而自己不要任何利益,就以身试法,那作为一个正常人是断断做不到的。因此,在奥迪A4轿车事件中陈XX同本案的中间人张XX一样,对此事的诈骗行为并不是明知的,陈XX也同张XX一样其实在本案中也是被利用的工具、受骗者而已,谈不上犯罪的问题。

3、关于20143月上旬大众CC轿车事件,被告人XX对大众CC轿车抵押诈骗他人钱财并不明知,陈XX其实在本案中也是被利用的工具、受骗者而已,谈不上犯罪的问题。完成本次犯罪涉及到的人员有马XX、许XX、王XX、陈XX、李XX、刘XX等六人。其中与陈XX认识并有接触的只有马XX、李XX,其他人陈XX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这从各方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中能够体现出来。因此剖析陈XX是否参与本次案件及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依据陈XX、马XX、李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三者之间的印证。但陈XX的当庭供述:马XX说有一个车要抵出去,他让我帮助介绍一下,还说给我钱,我就介绍给了李XX,我也不知道他们伪造的行车本和车辆登记证。并且陈XX和马XX是朋友,肯定知道大众CC是马XX本人的,马XX把大众CC抵押出去,让自己给联系一下,也在情理之中。这也能说明陈XX并不知道该车已经卖给他人,现在将车抵押给别人所用的手续是假的、伪造的。其次从马XX的当庭供述和辩解马XX的供述:许XX让我把我名下的大众CC车过户给王XX,我并不认识王XX,我只是说让许XX用车到XX公司去贷款。总共贷了19万,许XX给了我16.5万,许XX说用王XX的名贷的款,给王XX2.5万元。许XX后来又伪造了假大众CC证书,又卖给了刘XX。后来又给了我10万,但我这个车价值二十五六万元。并不能体现马XX将诈骗事宜告诉了陈XX。再者从李XX的证人证言中只能体现陈XX让其帮忙替朋友抵押大众CC车,这是一件纯碎的民事行为,也不能说明陈XX明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积极实施该犯罪行为,在本次事件中,陈XX和李XX一样,甚至还不如李XX,因为李XX从中获得了好处费一万元。而陈XX分文未取。纯碎是出于为朋友帮忙考虑。因此说在此次事件中陈XX也是被利用的一个犯罪工具,受骗者而已,谈不上犯罪的问题。

4、关于20143月下旬黑色帕萨特轿车(发动机号:XXXX,车牌号:冀AXXXX)事件,被告人陈XX对黑色帕萨特轿车抵押诈骗他人钱财已经知情,完成本次犯罪涉及到的人员有马XX、纪XX、许XX、陈XX、齐XX、张XX、周XX、陈XX等八人。在此次事件中通过陈XX的陈述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陈XX在这次事件中明知了这辆车的行车本和车辆登记证是假的,虽然他在此次事件中明知行车本和车辆登记证是假的,但在本次事件中所处的犯罪地位以及犯罪情节属于最轻的一位,主要表现在:1、车辆前期购买及办理假手续并不知情,2、只是电话向齐XX转述了一下马XX让帮忙抵押一下车的话,至于办成办不成,自己无法左右,就是帮忙一下3、犯罪完成当天陈XX在北京并不知情,只是事后知晓的。4、所得款20800元是齐XX通过账户转给自己的,是齐XX归还自己的欠款呢(齐XX欠自己13万多),5、案发后,知道了20800元是赃款,就全部退了回去。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陈XX在三次事件中均有其身影,但是陈XX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平常这种抵车、买车的事也挺多,因此一般朋友有事,大多都找他帮忙。但这不能因为陈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是帮忙联系一下,中间就是牵一下线,具体谈判交易能否成功以及资料及车的真实性由双方自己解决,本人也不负责,何况本人也负责不了。虽然陈XX自己认为在帕萨特轿车一案中知道了车辆登记证和行车本是假的,但这不能倒推出前两起也是明知,我们国家是重事实,讲证据的,目前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前两起(即奥迪轿车和大众CC)陈XX是明知的情况下,不能让其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张建刚

201566

以上内容由张建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建刚律师咨询。
张建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邻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刚
  • 执业律所: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邻